菲鹏生物IPO:新冠检验试剂供应商 公司偷税漏税

 12月8日,凤凰网财经了解到,菲鹏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菲鹏生物”)创业板IPO,已获深交所受理,保荐机构为华泰联合证券。

菲鹏生物是一家行业领先的体外诊断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主营业务为体外诊断试剂核心原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为客户提供体外诊断仪器与试剂整体解决方案。
新冠爆发带来的营业收入和利润大幅增加具有不可持续风险
2018、2019、2020、2021年上半年,菲鹏生物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21亿元、2.89亿元、10.68亿元、11.03亿元;同期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0.4亿元、0.59亿元、6.33亿元、7.08亿元。
菲鹏生物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2020年度大幅增加的原因,除了传统项目维持较高增长水平以外,2020年新冠爆发以来,菲鹏生物作为分子新冠检验试剂及抗原抗体新冠检验试剂核心原料供应商,开发出一系列新冠病毒相关的酶、抗体、抗原等试剂原料及相应的试剂产品,被国内外体外诊断试剂客户大量采购,需求旺盛,相关收入增长显著。
菲鹏生物的试剂半成品与仪器业务2018年处于项目研发阶段,2019年相关产品陆续推向市场,并于2020年开始得到快速发展,菲鹏生物结合2019年研发成功的试剂冻干技术,研制出与新冠病毒检测相关的试剂半成品(冻干酶系核心组分),无需冷链运输可以常温出口海外,在海外受到广泛欢迎,2020年整体销量及销售收入较2019年有大幅提升。2021年上半年,相关产品继续稳中有升。
 
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由新冠疫情带来的业绩大幅增长具有一定偶发性,从短期来看,预计2021年下半年,全球新冠检测需求仍能保持相对稳定;但随着新冠疫情对业绩的利好影响逐步减弱或消退后,菲鹏生物面临未来经营业绩基数回落以及类似2020年至2021年的高增长率不可持续的风险。
 
实际控制人控制失当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雯博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56.96%股份,系发行 人控股股东。
 
崔鹏及曹菲夫妇分别直接持有菲鹏生物12.04%和1.24%股份,通过雯博投资间接控制56.96%股份,通过百奥科技间接控制菲鹏生物23.56%股份,合计控制菲鹏生物93.80%股份;崔鹏及曹菲夫妇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菲鹏生物称,本次发行前已实施股权激励,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也引入了外部投资者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但公司实际控制人仍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93.80%表决权(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85.79%)。本次发行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比例仍然较高。
 
2020年度存货周转率上升,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仍有差距
 
2018、2019、2020、2021年上半年,菲鹏生物的存货分别为0.24亿元、0.3亿元、0.74亿元、1.36亿元,公司存货余额总体呈增长趋势。
报告期内,菲鹏生物存货周转率分别为0.76次、0.68次、1.07次和0.75次,2018-2019年度,存货周转率低于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且相差较大。2020年度,受新冠疫情影响,业务量迅速增加,且以新冠产品为主,故存货周转率随之上升, 但距离可比公司均值仍有差距。2021年上半年7家公司有4 家未披露存货周转率数据,可比公司均值意义不大。
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存坏账风险
 
2018-2021年上半年,菲鹏生物应收账款分别为0.79亿元、0.9亿元、 1.69亿元和2.68亿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3.89%、23.41%、15.04%和15.67%。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4.83%、14.83%、12.17%和13.32%;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86%、 33.00%、16.78%和 25.68%,应收账款占比较高,存坏账风险。
偷税漏税手法
 
在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菲鹏生物表示对体外代垫费用进行整改,所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已经完成补缴。
 
在菲鹏生物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等文件中,对上述行为有更为细致的说明。出于给公司骨干员工节税、薪资保密等考虑,菲鹏生物实际控制人崔鹏通过本人或由其控制的账户,发放部分员工薪酬或支付无票费用。其中仅2018年至2020年体外代垫费用合计即高达0.18亿元。
 
在深交所问询下,菲鹏生物对这一行为进行整改,目前已经补缴体外代付薪酬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其中2018年至2020年共补税0.11亿元,并交滞纳金323.27万元。
 
公司通过体外代付薪酬是一种典型的偷税行为。公司的高管、核心骨干人员收入较高,甚至最高能触及45%个税税率。为了逃避个税,公司通过关联方来代发薪酬,关联方把这部分代付薪酬作为应付款来处理。此次整改后,这部分收入实际要并入高管等综合所得,补缴个税及滞纳金。
 
根据《税收征管法》,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税务专家认为,由于菲鹏生物在企业上市前自行补税,并非稽查发现,并未被处以罚款。一些企业如果不是上市,类似偷税手法比较难被发现。
 
目前菲鹏生物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不再通过其他账户为公司垫付成本、费用等。
 
其实类似手法并不少见。比如即将在创业板上市的泽宇智能曾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出于降低员工税负、方便结算等考虑,该公司通过供应商付款后,供应商将款项汇至公司部分员工个人卡,在该部分员工卡上发放员工薪酬及支付费用约510万元。最终公司补缴员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约为245万元。
 
,还有的公司通过在异地设立小微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给这些小微企业支付资金,然后这些小微企业在体外为前者员工实际发放薪酬。
 
菲鹏生物的案例为类似违法行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