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有个别人在入境时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故意隐瞒发病情况,甚至吃退烧药掩盖发热症状,或者入境后不严格居家隔离,随意出入公共场所,给我国防控工作带来极大隐患。在输入例已成为国内防控主要风险的当下,对于这些行为,应按照国内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严惩。
1 六类行为属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
根据我国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从罪名设置来看,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该罪要求客观上具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和“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这两个条件。
哪些行为属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呢?
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六类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这里所说的检疫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等。
上述规定所明确的前两种行为,即是针对当前引发舆论关注的入境人员虚报病情、不配合海关申报个人情况等现象。根据规定,这两类行为的主体是“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
什么是“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呢?根据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染疫人”是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染疫嫌疑人”是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如果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是这两类人员,则不具备引发检疫传染病传播的风险,即不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当前,国外疫情持续蔓延,在入境接受海关卫生检疫过程中,入境人员如果未能如实申报个人健康状况和境外旅行史,不配合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措施,一旦因其导致疫情实际传播,即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另一方面,因其在乘坐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公共场所过程中,与不特定社会公众产生密切接触,一旦其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或病原携带者,客观上也使得疫情传播出现严重风险,即对公共卫生安全形成危险,此种情形下也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即使未引起病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也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其中对于拒绝执行相关卫生检疫措施、卫生处理措施,不如实申报、伪造情节等行为,最高可处1万元的罚款。
2 确诊者拒绝隔离可直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除了在入境时应遵守国境卫生检疫的相关规定以外,入境人员也应注意配合执行国内各地在疫情期间发布的防控措施。
早在今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亦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对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罚后果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则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同属刑法分则第六章,刑罚后果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入境人员被机构确诊,或者是经医疗机构出具正式检验报告认定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商场、写字楼等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确诊者可直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疑似者在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情形下同样构成该罪名。
3 隔离期擅自外出也将被处罚
未被确诊或未经医疗机构出具正式报告认定为疑似时,入境人员仍须遵守各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发布的疫情防控规定,否则就属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
如果入境人员拒不执行所在地的疫情防控规定,未如实报告健康状况,或在隔离期间擅自外出进入公共场所,一旦被确诊,其上述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易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从而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郑州市郭某于3月1日由北京首都机场乘飞机经阿联酋转机抵达意大利米兰,后乘飞机自阿联酋转机回国,于3月7日到北京首都机场,经测体温正常入境,后至北京西站乘坐火车返回郑州。郭某在社区调查中故意隐瞒出境史,未严格落实隔离观察措施,未严格落实如实申报措施,期间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场所。3月11日,郭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他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的相关规定,对疫情造成传播危险,公安机关已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
,如果行为人最终未被确诊,也未造成疫情传播的危险,其实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也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或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其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广受舆论关注的“澳籍跑步女”事件中,该女子在居家隔离期间擅自离开住所,在小区公共空间内跑步且不佩戴口罩,即属于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鉴于其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在严防境外输入的关键阶段,无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只要进入中国国境,就有义务遵守国内的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国境卫生检疫、处理措施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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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征信手段强化“规矩”意识
周剑彬
近期,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全国多地纷纷借力征信手段。如北京地区对所有境外进京人员,转至集中观察点进行14天的隔离观察,对于虚报信息,隐瞒病情,造成疫情传播人员也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纳入信用体系。再如上海、深圳、浙江、安徽等地均明文规定“如个人隐瞒疫情史,将纳入征信,并采取惩戒措施。”这些举措获得众多网友的力挺,将隐瞒疫情纳入征信黑名单不仅是人心所向,更凸显了征信手段在维护社会生活秩序中扮演了愈加重要的角色。
疫情期间,各地将隐瞒疫情接触史者纳入征信,主要是将失信信息纳入各地方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再发布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进行公示。对于因隐瞒疫情被纳入黑名单的人,主要以行政惩戒、社会惩戒、个人惩戒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网站黑名单公示、限制融资贷款、限制高消费等手段进行约束。
我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将公共生活过程中出现的不文明现象与个人征信挂钩,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契合。以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参与社会生活的主体均要符合相关健康要求,才能有效防范疫情传播,而隐瞒接触史无疑会增加他人的健康风险、损害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作为参与公共生活的一员,某种程度上是与公共社会签署过“契约”,若不能诚实告知自己的真实情况,无疑是违背诚信原则,应当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随着社会融合度不断提高,个人参与公共生活内容愈加深入,在参与公共生活过程中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身处当今的信用时代,任何人都应确保征信“无忧”。无论何因,只要个人征信记录出现不良记录,便可能导致申请信用卡、办理房贷、出国旅游、留学等事项上被说“不”,导致生活处处受限。例如,张某申请银行贷款时,递交了《购房贷款申请》及《自愿查询个人征信声明》,经银行查询征信后发现他存在多项不良信用记录,银行经评估决定拒绝其贷款申请。张某不服,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银行在贷款发放的过程中有权对贷款人的个人资信进行审核、确认,如其确有不良征信记录且存在较高的贷款风险,银行有权拒绝,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参与社会公共生活过程中,市民应有公共意识和“规矩”意识。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隐瞒自己的实际情况、不传谣、不造谣;在日常生活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做合格守信公民。要妥善保管自身身份资料,避免他人冒用而导致的信用损失。结合自身经济能力,理性参与经济生活。如申办了贷款或信用消费后,应积极履约,按时还款,切勿逾期;不轻易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贸然增加自身信用风险。,市民可定期查询自身征信报告,如发现内容有误,本人可以直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如发现个人信息被盗用,可申请在征信报告中添加“反欺诈警示”。若是因他人原因导致自身的信用受损,还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维护自身信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