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第六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对企业复工复产有所影响的案件时,要依法妥善把握涉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问题,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应当及时作不起诉决定;对于没有羁押必要的,只要不会影响诉讼正常进行,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就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让他们尽快复工复产。
为企业生产经营营造宽松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提法并非。之前,张军检察长在多个场合均发表过类似讲话,如要求对涉民营企业家经济上的违法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目的是让违法但犯罪情节较轻的企业不至于因为“老板”被诉而彻底垮掉。在复工复产的大背景下,采取谦抑的刑事司法政策,无疑能够让企业放心经营。
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和民生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特别是一些中小微民营企业,产品没有销路,处于关门状态,却又背负着银行贷款,承担着房租、工人工资等成本。可能很多企业已经熬不过这个寒冬,步入破产清算境地。加之复产复工时,还需要承担疫情防控成本,导致原本就困难重重的企业更加步履维艰。
在这一特殊因素影响下,不排除有企业采取借贷、吸收资金入股等方式筹措资金,或者拖欠银行贷款,民间借贷无法及时偿还。这些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有企业因为疫情导致民事违约,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有企业因急于复工复产或者生产经营疫情防护物资而来不及办理相关证照或者存在微小瑕疵导致违法犯罪,有些企业因进入了新蓝海领域,可能触发“非法经营罪”。
可以说,这些企业的违法恶意不大,很可能是无意间触犯了法律,理当受到宽宥。谦抑的刑事政策,相对宽松的司法环境,审慎的决定让可能走向审判席的企业免遭一难,不至于雪上加霜。,这并非说明办案机关在具体操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而是说,作为对人身自由限制最严厉、对个人评价最负面的法律手段,刑事手段的谦抑体现社会进步和司法文明。没必要非得动辄限制涉嫌轻微经济犯罪的企业家人身自由,以苛刻的司法手段营造紧张的经营氛围。
对在复工复产中涉轻微经济犯罪企业家的轻缓处理,并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不会出现司法不公,区别对待现象。宽严相济作为主要的刑事政策,经常被运用于办案实务中,,对非暴力犯罪的轻型化也是世界潮流和文明趋势。加之,这样的轻缓处理仅限于社会危害不大甚至是对社会“有益”的极少数经济类犯罪中,不会扩大到其他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中。
复工复产是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当企业不慎触犯法律但情节较为轻微的,如果“放其一马”,少适用监禁措施,可以让其及时想方设法渡过难关,继续发展企业。如果武断地限制人身自由,企业可能立马垮掉,几十上百人可能失业,很多可能失去收入来源,这并非良策。
对企业释放善意,既是对之前刑事政策和实务操作的纠偏,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给企业家吃了定心丸。这理当形成常态,让企业在复工复产中放开手脚,勇于创新,不再畏首畏尾,进而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