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罗某家住重庆市龙山街道,才刚过30岁。去年6月17日,小罗不幸在龙山街道盘溪河公园的河内溺亡,可就在溺亡前半年内,小罗才在四家保险公司投保,意外死亡保险金额累计高达250万元。事发后,小罗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保险公司认为小罗很有可能是自杀,不属于保险范围,以此为由拒赔。随后,小罗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就在2022年2月,此案一审宣判,法院到底会怎么判呢?
在我国自杀行为一直是人身保险的免责条款之一,因为蕴含了极大的道德风险,担心投保人为了得到保险金而选择自杀。但这不意味着自杀一定不能得到赔付。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2年内自杀的,那么不赔付,2年后自杀的还是需要赔偿。这么规定的理由在于,一个人不可能在2年的时间内一直有自杀的想法。
回到本案,小罗投保才半年就死亡了,如果其是自杀,就属于2年内自杀,保险公司可以拒赔。那么保险公司又通过什么认定小罗属于自杀呢?一是小罗短时间投保了4家保险公司,而且金额高达250万,太反常。二是小罗在半夜时35分进入盘溪河路段,并在无人区域下水,不合常理。三是小罗曾在溺亡前一天,给亲属发送个人购买保险信息。综合以上信息,保险公司认为小罗是自杀的可能性很大,以此为由进行拒赔。
因为小罗在4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小罗的家属把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该公司的承保金额为50万元。
近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小罗到底是意外还是自杀无法判定,而且无法明确两种可能性的具体概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法院酌情判赔50%保险金,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