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校长醉驾态度好,就不被起诉!”湖南长沙,某学院副校长刘某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刘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检察院认为其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醉酒驾车的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故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已经达到醉驾程度却没有被起诉的案件,如今已经发生两起。西安当事人因醉驾不被起诉还给检方送锦旗,理由是看望晕倒父亲等,而本案中的副校长刘某因到案后态度良好、认罪认罚也没被起诉。
西安那起案件中,我当时是认可不起诉的,但事后总过不了心理防线,看了网友的评论,朴素的正义观才是法律的最终目的,,对这个案件,我改变了看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方面对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案件,确实有权利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这种决定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更不能在明显违背法律的事实下作出。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危险驾驶罪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要处拘役,并处罚金。而司法解释则具体数值化,一般超过80毫克就属于醉驾。
本案中的副校长刘某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达到114毫克了,已经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危险驾驶罪是一个危险犯,主要是具备这行为,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就要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中指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过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司法解释虽然这样的说法和本案中刘某到案后态度良好,主动认罪认罚是完全不同的量刑考虑方向。
刑法中规定的认罪态度、悔过情况以及刑诉法中规定的认罪认罚只是可以减轻处罚的考虑因素之一,并不能以此来认定不构成犯罪,从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倘若真的以此就能作出不起诉决定,那危险驾驶罪的存在将毫无意义,任何人醉驾被抓后主动认罪就不起诉,立法者的法律意图将束之高阁。
但也并不是说只要是醉酒就构成犯罪,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类边缘问题。比如说挪车位、主动中途放弃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情况。
,检方仅以刘某醉驾后态度良好就不起诉,显得有些不严谨,如果存在其他因素那还可以考虑,但还是要谨慎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