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女子调换超市商品条形码被刑拘的案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苏州警方接到超市报警称其抓住了一名调换条形码购买商品的小偷。嫌疑女子任某购买的商品条形码明显与商品不符,实际总价值100多元的商品扫码之后只需要付40多元。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她以1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盒原价80多元的草莓。任某称自己为贪小便宜多次撕便宜商品标签贴到价格较高商品上进行结账,或者在自助付款时故意漏扫。任某共作案7起,目前已因涉嫌盗窃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问法网律师认为,该名女子的行为把刑法学的魅力展现得淋漓尽致,她的行为涉及到诈骗与盗窃的区分,机器是否能够被骗,以及刑辩的艺术。该名女子构成盗窃还是诈骗重要吗?应当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同样的行为,不同的定性涉及到罪与非罪的区分。如果该名女子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诈骗,因为他盗窃的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如果认定为盗窃,因为盗窃罪中有多次这种行为方式,哪怕数额较小的多次盗窃也构成犯罪。盗窃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的占有变为自己的占有。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区分盗窃与诈骗的核心在于是否有被害人的处分行为。就拿本案中的一盒草莓来说,按理说在付款时收银员扫条码的时候,他是认识到这是一盒草莓的,他处分的也是草莓,但他不知道的是这盒草莓的条形码被调换了,而且扫出的条码中相应商品的名称或者代码也不会是草莓的代码和名称。此时就有两种解读。一种解读是,处分的是草莓不过对价款存在错误认识。另一种解读是行为人处分的是条码所代表的商品,实际上却是草莓。按照第一种解读显然属于诈骗,后一种解读显然属于盗窃。究竟哪种更有道理?这应该就涉及到无穷无止的学术争论了。
在本案中,警方认为不涉及处分问题,就是单纯的行为人将超市的占有变为了自己的占有,是典型的盗窃。这种认定的处理结果也能为公众所接受,倘若认定为诈骗行为人只能够无罪释放。